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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时年检车辆,能否获得保险赔偿?
点击:4420 次 日期:2013-07-02

  吕某于去年5月投保了车辆交强险以及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上月初,他驾车发生事故,将一个行人撞伤,共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交警认定吕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理由是其车辆应在去年10月底前到车辆管理部门参加年检年审,但吕某未按时办理。吕某问,保险拒赔是否符合规定?

  [说法]《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十项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的法律地位与《保险法》是不一样的,前者只是保险系统的行业规定,后者属于法律规定,前者只有在符合后者所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未参加年检年审保险公司可以拒赔的规定,属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如果吕某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中对此没有相关约定,而且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是由吕某个人原因造成的,与是否年检年审并无任何关联,根据有关法律,保险公司不能对吕某要求赔偿的请求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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