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保险行业协会
 
 当前位置:首页 >
苏州市机动车保险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
点击:1967 次 日期:2007-07-1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相关规定,保障城市道路交通通畅,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更好的服务客户,缓解交通压力,促进公司之间的协作交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轻微交通事故指事故单方损失在2000(含2000元)元以下的)。其中,承保甲方车辆的保险公司,称为“甲方保险公司”;承保乙方车辆的保险公司,称为“乙方保险公司”。
 
第二章  事故处理办法
第三条  机动车发生互碰事故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在现场立即
拨打110和向各投保公司报案。交警现场处理并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并由事故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应详细询问记录交强险保单信息和事故经过,介绍轻微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指导客户进行事故处理和正常理赔相关事宜。
第四条  事故当事人按下列情形进行:
(一)当甲乙双方车辆发生互碰,经交警现场确认为双方有责事故,双方事故车辆损失各自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双方事故车辆到各自投保公司进行定损,并带齐相关资料办理本车索赔。
(二)当甲乙双方车辆发生互碰,经交警现场确认为一方全责,一方无责时,则仍按照2007年1月15日苏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下发的《苏州财产保险公司交强险车辆互碰处理办法》(苏保协〔2007〕005号)执行。
第五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互碰,非机动车和行人损失在300元(含300元)以下,由交警现场处理并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协商确定赔偿金额,双方当事人签字,机动车当事人现场赔付,然后凭认定书及相关单证到投保公司直接办理索赔。
 
第三章  附  则
第六条  为确保《苏州市机动车保险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顺利实施,各保险公司应调整理赔业务流程,协会成立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领导小组和联络小组,负责监督和协调各保险公司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领导小组和联络小组成员名单、联系方式另附。
第七条  各公司要加强定损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定损员的业务技能,服务质量,保证本办法的顺利实施。
第八条  如有严重违反本办法的,损害行业和客户利益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保险公司和定损人员,一经查实,领导小组提出“违约处罚及整改通知书”。违约公司或违约个人在一周内提交整改报告,由领导小组作出处罚决定。情节特别严重的,直接向江苏保监局报告,由江苏保监局对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全辖范围内投保的机动车辆和苏州市全辖各产险公司,各县(市)分会加强对各辖区产险公司监督指导。
第十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于2007年7月11日起执行
+更多    
 

版权所有:苏州市保险行业协会  地址:苏州市虎丘区金山东路16号1楼东侧  邮编:215011

电话:0512-68263682   公安机关备案号 32050502001048号   备案序号:苏ICP备2021053781号      网站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