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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车船税的公告
点击:1912 次 日期:2007-08-01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苏州市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  苏州市保险行业协会

一、征收时间
我市自2007年8月1日起开始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

二、纳税人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即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企业。个人是指我国境内的居民和外籍个人。应税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应由使用人代缴。

三、征税对象
车船税的征税对象是依法应在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依法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登记的车船。

四、税额标准
江苏省车船税车辆税额表

税 目 计税单位 年税额 备  注
大型客车 每辆 600元 大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
中型客车 每辆 480元 中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载客汽车
小型客车 每辆 360元 小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
微型客车 每辆 180元 微型汽车是指发动机汽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
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吨 60元 包括挂车、牵引车
三轮汽车 低速货车 按自重每吨 24元  
摩托车 每辆 60元 包括轻骑
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按自重每吨 60元 专项作业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机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具有装卸、挖掘、平整设备的轮式自行机械。
说明 1.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 2.自重,是指机动车的整备质量。


江苏省车船税船舶税额表

税目 计税标准 计税单位 年税额 备注
机 动 船 舶 净吨位小于或等于200吨 每吨 3元 1.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征,其中拖船按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
2.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 每吨 4元
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 每吨 5元
净吨位10001吨以上 每吨 6元

五、缴纳方式与地点
车辆的车船税,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由法定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 船舶的车船税由纳税人向船舶登记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凡法律规定不需购买交强险的车辆,其车船税由纳税人自行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六、扣缴义务人
我市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均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

七、2007年1-7月的税款补缴办法
凡在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31日之间已购买交强险但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辆,将在2008年续保交强险时由法定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2007、2008年度的车船税,但不加收滞纳金,也不予处罚。

八、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拒绝保险公司扣缴车船税的,税务机关将对其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详细规定,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登录苏州地税网站(www.jssz-l-tax.gov.cn)、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jssg-l-tax.gov.cn/)查询。 二ΟΟ七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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