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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责”
点击:1360 次 日期:2016-06-13

1.当前社会上非法集资形势严峻,案件防范处置不当,将严重影响公司和行业形象,甚至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2.保险领域非法集资案件多发,并呈现四个方面的特征。一是传统的主导型案件占比下降;二是参与型案件占比上升;三是被利用型案件风险加大;四是新的作案手法时有出现。

3.保险领域非法集资案件存量风险尚未化解,增量风险还在增加。保险从业者和保险产品被不法分子利用,业外非法集资风险向业内渗透转移的风险隐患加大

4.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要坚持“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突出重点、依法打击,疏堵结合、标本兼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的基本原则,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健全责任明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配合有力的工作格局。

5.保险机构要切实承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主体责任,即要加强人员管理,承担人员管控的责任;要牢牢抓住风险防控的源头,承担风险管控的责任;要建立系统性的风险预警机制,承担监测预警的责任;要分类施策,积极应对,承担案件风险处置的责任;要强化追责,落实整改,承担系统防控的责任。

6.对情节较轻、社会影响较小、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案件,由省级人民政府责令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非法集资活动,指导、督促其限期完成集资款的清理和清退。除此之外,非法集资案件一般处置程序为:(一)成立专案组。(二)制定处置方案。(三)公告取缔。(四)债权债务申报登记和确认。(五)资产负债审计和资产评估。(六)资产清收、保全和实物资产的变现。(七)集资款项清退。

7.保险机构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程序合法、权责对等、逐级追究、公平公正、惩教结合”的原则,根据案件性质、涉案金额、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对案件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8.发生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造成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给予发案机构相关部门负责人开除处分、分管负责人留用察看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同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上级机构直至总公司经营管理责任人的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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