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提高税收优惠力度,探索建立税优额度的动态调节机制。
二是简化税务操作手续,提高税收优惠抵扣的便利性。尽快打通税务与保险系统的对接,可将购买税优健康保险的支出列入个人所得税专项费用扣除项目。
三是建议赋予保险机构更大的业务经营空间,更好地调动保险机构能动性,完善有关政策的实务规定,提高保险机构风险管理能力。
四是丰富产品形态,放宽个人账户使用限制,提高政策灵活度。逐步将给付型、津贴型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纳入税收优惠政策范围,探索将护理险、健康管理等相关业务纳入税优健康保险产品范围。同时,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允许投保人在退休前使用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支付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以鼓励中青年群体参保。